(2014)确民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生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生,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688号原告郭文生,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国枝,女,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运杰,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XXX,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生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970元,由原告郭文生负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