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卫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中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王卫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建辉,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法定代表人郭柱国,系该区区长。原告王卫卫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王卫卫以其2010年11月2日已与其妻缑小芬离婚,起诉要求被告对原告其家庭的房屋征收补偿时,对原告与其前妻缑小芬分户进行安置补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卫卫与被告就征收补偿已和解,现原告王卫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卫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卫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池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