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少敏保险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号楼**层***号。负责人:刘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祥,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艳丽,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少敏,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少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保险公司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冯少敏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发生火灾的车辆是其投保的车辆,生效判决认定该车辆系投保的车辆缺乏依据。(三)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理赔金额应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理赔,生效判决以最高限额进行理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保险公司申请再审提供的新证据是《商业车险条款(2009版)》,用以证明机动车自燃损失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因冯少敏承保的险种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并就该项条款向保险公司缴纳了530.52元的保险费。故保险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冯少敏主张保险公司理赔的证据有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的投保车辆与发生火灾事故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一致;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勘验现场的保险公司代表唐钟山对此也未提出异议,生效判决据此认定发生火灾的车辆是投保的车辆并无不当。(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冯少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生效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以该数额进行理赔于法有据。综上,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