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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顾友续、顾娜娜等与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顾友续,顾娜娜,顾庆如,叶庆荣,王翠兰,李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雪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友续,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娜娜,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庆如,男,汉族,199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顾友续,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姜顾村小顾庄***号,系顾庆如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庆荣,男,193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兰,女,192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尹奇,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静,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郑兰敏,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系李静母亲。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吉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友续、顾娜娜、顾庆如、叶庆荣、王翠兰、原审被告李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上诉人蚌埠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陈启虎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