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华、杜金月与刘进才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杜金月,刘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生于1981年11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杜金月,男,生于1980年4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进才,男,生于1953年6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进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刘进才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进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邓州市张村镇营业所的存款9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刘丰超审判员 董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