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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陈济祯、XX娥、陈济祥、陈济福、谢义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济祯,XX娥,陈济祥,陈济福,谢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25号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818855-0。负责人杨开进,行长。委托代理人纪圣海,余小红(实习),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济祯,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XX娥,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济祥,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济福,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谢义彪,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济祯、XX娥、陈济祥、陈济福、谢义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33351.36元并按合同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元,代垫诉讼费35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