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南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寨县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14-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思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寨县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注册号:341524000006765(1-1)法定代表人张南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南山。本院接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二初字第007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南山所有的车辆型号为S350梅赛德斯奔驰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现该车被竞买人郭修杰买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南山所有的车辆型号为S350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郭修杰(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