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全元与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元,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55号原告全元。委托代理人刘晓龙,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庆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全元诉被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全元系在襄阳市高新区受伤,应由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全元系在襄阳市高新区受伤,故对被告的起诉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被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林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