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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彭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姚某某,男,199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姚某甲(姚佳宏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登明,重庆臻福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201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甲(李某某之父),农民。被告彭某某,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代孝国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