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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裴某某,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镜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