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朱某某,女,1920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男,195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被告孙某乙,女,63岁,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撤诉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