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赵中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福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