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文化与灵璧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化,灵璧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张文化,男,194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灵璧县朝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组织机构代码00320080-9。法定代表人:金强,镇长。原告张文化不服被告灵璧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由审判员马欣丽、王泗贵、人民陪审员夭荣会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化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化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化负担。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王泗贵人民陪审员 夭荣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