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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洪明与周献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明,周献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99号原告:徐洪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荣。被告:周献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明与被告周献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