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洪明与周献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明,周献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99号原告:徐洪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荣。被告:周献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明与被告周献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