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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法定代理人邓远香。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某与周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远香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邓远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刚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粟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