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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赵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2011)彬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马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医疗费等共计44837.87元。承担诉讼费449.40元,执行费520元。(2012)彬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调处,被执行人马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二次手术费等共计33000元。承担执行费395元。执行立案后两案合并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某共赔付申请人赵某某各种经济损失60000元,其余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放弃,和解协议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将案款领回。执行费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彬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2012)彬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人民陪审员  任海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