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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能兴与叶光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能兴,叶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张能兴。被执行人叶光亮。申请执行人张能兴与被执行人叶光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营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光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的存款210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于其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