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向阳军、张雅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阳军,张雅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刚球,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阳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雅婷,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阳军、张雅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71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58.5元,由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志友审 判 员 张安成审 判 员 彭继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