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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王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王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王振华,居民。被告:王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王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