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殷洪起与被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洪起,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殷洪起,男。被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英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洪起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洪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洪起承担。审判员 姜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