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福全与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全,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初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全,农民。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银川路南段路西(土地证号:菏国用(2009)字第146**号)的土地及土地上所有属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规定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菏泽市银川路南段路西(土地证号:菏国用(2009)字第146**号)的土地及土地上所有属物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但对外转让或以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开发必须经本院许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正运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