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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承为,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文举书 记 员  徐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