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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俞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俞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杨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书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