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俞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俞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杨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书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