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祝建伟与马云杰、潘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祝建伟。委托代理人王玉俊、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杰。被告潘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建伟与被告马云杰、潘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