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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新亮与吴文生、陈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亮,吴文生,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吴新亮,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文生,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雪,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吴新亮与被执行人吴文生、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4年12月3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雪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车(权证号为LXXXXXXX**)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不得办理该房屋抵押、转让、典当等任何形式相关手续,并于2015年2月16日向公安机关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吴文生、陈雪出境,且本院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文生、陈雪均没有其他财产的信息。现申请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俩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