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叶立春与刘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春,刘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叶立春,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宇,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叶立春与被告刘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任玲玲、人民陪审员宋凤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立春、被告刘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立春诉称,2014年10月23日,在原告叶立春所在的沈阳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刘宇与原告叶立春发生争执,刘宇殴打叶立春头部,导致叶立春受伤,眼镜损坏、左耳耳钉丢失。叶立春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综合症,并因此头疼二个月,但由于工作原因只休息5天。提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52.00元、误工费741.00元、耳钉损失费381.00元、眼镜损失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叶立春提供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军区总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沈阳某某金店出具的耳钉购买收据、误工证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叶立春支出医疗费、耳钉费情况。被告刘宇辩称,发生纠纷属实,对医疗费无异议,误工费同意按月工资2,000.00元标准赔偿5天,耳钉损失费同意赔偿100.00元,眼镜损失费同意赔偿100.00元。被告刘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10时55分许,在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新络街10号的沈阳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刘宇因琐事与原告叶立春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刘宇用右手抡打叶立春左太阳穴处,导致叶立春受伤,左耳钉丢失、眼镜损坏。原告叶立春受伤后到沈阳军区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综合症,支出医疗费352.00元。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宇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叶立春起诉来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叶立春与被告刘宇因工作中的琐事产生纠纷,未能理智处理问题,致使矛盾激化。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参照叶立春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的记载,被告刘宇在双方争执时与原告叶立春存在肢体接触,应由刘宇对叶立春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叶立春要求给付医疗费352.00元,被告刘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叶立春要求给付误工费741.00元,根据沈阳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记载,叶立春因被殴打受伤休息5天,该公司考虑到叶立春无过错,未对其误工工资予以扣发,叶立春个人并未实际发生误工损失,鉴于被告刘宇同意按照月工资2,000.00元标准赔付5天,对误工费按2,000.00元×12个月÷365天×5天计算为328.77元。原告叶立春要求给付耳钉损失费381.00元、眼镜损失费20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提供的耳钉票据与事故中损坏物品存在关联性,亦无证据证明眼镜的损坏程度和残值情况,因此本院酌定耳钉损失费200.00元、眼镜损失费2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叶立春医疗费352.00元;二、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叶立春误工费328.77元;三、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叶立春耳钉损失费200.00元;四、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叶立春眼镜损失费200.00元;五、驳回原告叶立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刘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任玲玲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翔云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