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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戚道修与戚立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道修,戚立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立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戚道修。被起诉人戚立波。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戚道修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4年1月2日和4月10日,被起诉人以贤门楼服务站的名义吸收起诉人存款50377元,存期一年,按中国银行定期一年存款计息,并为起诉人出具收据和被起诉人自制存款凭证一份。起诉人30000元存款到期后,几次找被起诉人支取,被起诉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存款本金50377元及利息99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看,被起诉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戚道修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