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曾兴凤与东莞市新汇成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兴凤,东莞市新汇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曾兴凤,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被告东莞市新汇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周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兴凤诉被告东莞市新汇成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兴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兴凤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兴凤负担。审 判 长 邱万亿人民陪审员 陈妙玲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