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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益友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陈乐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益友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陈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益友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坤仁,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乐强,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益友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乐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9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履行案件款3000元,余额3675元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