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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邛崃市。被告李某某,女,��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邛崃市。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胡立新、人民陪审员李文君、梁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XX年X月XX日在邛崃市固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某乙,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09年元旦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杨某乙、子杨某丙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某某未到���应诉,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XX年X月XX日在邛崃市固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某乙,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09年1月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后女杨某乙、子杨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原、被告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复印件、邛崃市固驿镇南京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杨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和谐相处,加之双方发生矛盾后长时间分居,故本院认定夫���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已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女杨某乙、子杨某丙随原告生活为宜。现原告起诉离婚并请求女杨某乙、子杨某丙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本院予以准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女杨某乙、子杨某丙随原告杨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立新人民陪审员  梁 舒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