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新与被执行人梁国智、王俩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新,梁国智,王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新,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梁国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王俩山,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学新与被执行人梁国智、王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培东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本息和案件受理费1169元及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俩山购买的址在德化县城东工业区城东保障性住房(一期)5#楼405室的房产(面积:91.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尚未办理)。但该房产尚不具备变现的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