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王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