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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克勇与丁光杰、丁志美、宋传书、高艺杰、广饶祥和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勇,丁光杰,广饶祥和化工有限公司,宋传书,丁志美,高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韩克勇。被执行人丁光杰。被执行人广饶祥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南西村。法定代表人丁光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传书。被执行人丁志美。被执行人高艺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克勇与丁光杰、丁志美、宋传书、高艺杰、广饶祥和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结(2013)广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