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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照雷、李兆昔与被告冯尚尚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雷,李兆昔,冯尚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照雷,男,1991年4月8日出生。原告李兆昔,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冯尚尚,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雷、李兆昔与被告冯尚尚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照雷、李兆昔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照雷、李兆昔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雷、李兆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