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江民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江山市贝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徐懿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江民执字第2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军。被执行人江山市贝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强。被执行人徐懿,其他。被执行人赵中华,其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1月26日衢州江山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0182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山市贝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徐懿、赵中华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借款本金2591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中华、徐懿所有的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365幢2606室、50号房产和16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仲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