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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碧华与李碧云、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碧华,李碧云,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张碧华,女,汉族,生于1940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李碧云,女,汉族,生于1949年7月8日。被执行人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碧云,公司董事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碧云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通支行621033141000506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