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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孟杰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8号罪犯孟杰,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孟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1次嘉奖,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万元,至今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95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87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万元,至今尚未执行。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