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淑磊与高照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磊,高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杨淑磊,居民。被执行人高照坤,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照坤银行存款4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