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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淑磊与高照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磊,高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杨淑磊,居民。被执行人高照坤,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照坤银行存款4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