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先树、范庆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先树,范庆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14号原告: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汪开明。被告:陈先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范庆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先树、范庆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先树、范庆姐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四季花城二期D7幢4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并限制其办理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先树、范庆姐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四季花��二期D7幢403室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查封期限两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