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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斯芳与吴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斯芳,吴榆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陈斯芳。被告吴榆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斯芳与被告吴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审理需要该案于2015年4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斯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斯芳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青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