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杨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军,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军被执行人:杨光本院在执行刘文军申请执行杨光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没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所以对该案件进行终本,待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进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右执字第1053号的执行,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