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