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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严伟坤与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伟坤,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310号原告:严伟坤,(身份证号码330781198709030717)。被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创新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陈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伟坤诉被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伟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