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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熔与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熔,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熔,原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绍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秋霞,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熔因与被申请人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衡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熔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提交与周世叶的录音,证明金钟衡器对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书拒收。冯熔二审中曾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周世叶的证言,二审法院未予调查。冯熔系被迫放弃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金钟衡器与冯熔达成的薪酬结算内容中约定金钟衡器应付给冯熔12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未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金钟衡器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冯熔提交的手机录音无法确定是否是周世叶的声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冯熔在《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中个人意见处签“否”,其与金钟衡器的劳动合同关系到期自动终止,金钟衡器无需向冯熔支付经济补偿。冯熔主张其曾向金钟衡器提交过要求续签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材料,金钟衡器拒收不属实,金钟衡器从未收到该份材料。冯熔主张其二审中曾申请法院调取金钟衡器员工“周世叶”的证言,法院未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该调取证据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法定调取证据的范围。对于《办理离职手续清单》中冯熔自行添加的“2011年11月12月份提成和合同到期经济补偿未结算,2011年度考核款(提成款的10%)和年终奖未结算”的内容,金钟衡器未签字确认,金钟衡器支付冯熔2011年提成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系依据法律规定而非冯熔自行添加的内容。冯熔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新证据的问题。冯熔提交录音光盘一份,主张系其与原金钟衡器工作人员“周世叶”的通话录音,用以证实冯熔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金钟衡器就拒收其《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金钟衡器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周世叶也未出庭作证,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录音内容无法推翻冯熔在《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中个人意见处签“否”,其与金钟衡器的劳动合同关系到期自动终止的客观事实,故冯熔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冯熔在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未予准许的问题。冯熔主张其二审中曾申请法院调取金钟衡器员工“周世叶”的证言,法院未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冯熔该调取证据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关于金钟衡器是否应当支付冯熔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冯熔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冯熔主张金钟衡器在《办理离职手续清单》中承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查,《办理离职手续清单》上“2011年11月12月份提成和合同到期经济补偿未结算,2011年度考核款(提成款的10%)和年终奖未结算”等内容系冯熔自行书写,再审询问中冯熔亦认可该事实。金钟衡器主张并未与冯熔达成协议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该部分内容系冯熔在《办理离职手续清单》上自行添加,金钟衡器未签字确认。因上述内容系冯熔自行书写,其无法证明其与金钟衡器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金钟衡器也不予认可,故其该项申请理由本院无法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冯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