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超、江山与胡诗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江山,胡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赵超。申请执行人江山。被执行人胡诗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0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06442.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