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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曹际勇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际勇,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270号申请执行人曹际勇。被执行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升路。法定代表人钮希东。曹际勇与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曹际勇工资20543.7元。因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曹际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给付20543.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543.7元,执行费20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涉案标的逾千万。执行中,被执行人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吴破(预)字第4号裁定,受理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02号仲裁裁决关于曹际勇工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