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曹红丽与吴立全、吴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红丽,女,住所地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全,男,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勇,男,住所地东辽县。上诉人曹红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红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红丽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红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即1300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曹红丽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刘介平审 判 员 夏秀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