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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勤贵与褚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贵,褚福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98号原告赵勤贵,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褚福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贵与被告褚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