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勤贵与褚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贵,褚福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98号原告赵勤贵,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褚福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贵与被告褚福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