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光晖与覃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晖,覃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光晖,男,1989年出生。被告覃小兵,男,1970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晖与被告覃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晖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晖撤回对被告覃小兵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光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