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鹏与刘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924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鹏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